京发改〔2014〕434号
区县发展改革委、各重点用能单位: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督促落实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3月至10月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察,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对2012年和2013年进行能源审计且通过评审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抽查。
二、监察内容
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监察方式
由市节能监察大队执法小组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对所属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同时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核查。
四、监察要求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重点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五、监察结果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6日